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士、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友好交往,在建立友好城市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长期致力于发展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千万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1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六)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知名专家、学者或受聘于国内外重要研究机构的学科带头人、研究人员,或跨国公司驻我市企业的高层决策管理人员,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研究课题,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交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或影响的友好人士。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推荐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推荐。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填写《临沂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附上其有关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送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 成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文件和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
用。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沂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十二条 临沂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二)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三)荣誉市民及与其同行的配偶到本市旅游景点游览,凭《荣誉市民证》免收旅游景点第一门票。“旅游景点”不包括利用外资、非国有集体资金兴建的旅游景点以及主题公园。
(四)荣誉市民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就读本市的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和市属大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入学给予优先照顾。
(五)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有关接待部门提供方便并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各项活动:
(一)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临沂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二)组织荣誉市民对临沂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三)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一些公益活动;
(四)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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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外事办主任张剑同志解读 《临沂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