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36872406/wsqw/2020-000004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外事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4-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06   作者: 点击数: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发〔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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