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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2010-11-24 00:00:00  点击:[]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2007年2月出台的《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更好地为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APEC旅行卡的实施范围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简称旅行卡或ABTC)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理事会于1996年向APEC领导人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该卡旨在方便APEC各经济体的商务往来。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两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迄今为止已参加并实施旅行计划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中国香港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省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三条:申请材料

(一)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3张。

(二)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3张。

(三)        护照复印件3张(护照有效期必须在3年半以上)

(四)        企业申请报告2

(五)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六)        工商机关出具的申办企业性质认定书复印件(原件留存地方外办)

(七) 地市外办出具的申办企业及人员情况审核意见(申请)以及该意见的电子版材料

   (八)申请人员近期白底2寸免冠彩色照片3

   第四条:审办程序

   (一)市外侨办出入境管理科负责受理全市国有及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事宜。各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报书面申请材料,经县区外侨办审核后,报市外侨办出入境管理科审理。

   (二)市外侨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对该企业及申请持卡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所报材料属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将申请材料和市外侨办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外侨办。

   (三)省外办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外侨办和审核意见,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事部领事司。

   (四)外事部领事司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人制作和领卡。

    第五条:旅行卡的保管

    旅行卡采取市外侨办统一保存或委托办卡企业按规定实行代管,省外办负责监管的法进行管理。

    (一)市外侨办统一负责本市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管理工作,并将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省外办报告一次。各相关企业接受市外侨办对旅行卡保管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向外侨办汇报管理使用情况。

    (二)每次出国前,持卡人自本企业旅行卡管理部门领取旅行卡,回国后15日内将旅行卡交还保管。每次外出情况都要报省,市外办备案。

    (三)市外侨办要对有关单位使用旅行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饮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及时报省外办,省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并报外交部领事司中止、取消旅行卡。

     市外侨办在切实管理好旅行卡的同时,应为持卡人提供快捷的服务,确保领用方便。

    第六条: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的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向市外侨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外办告知外交部领事司。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七条: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的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067008号的收费许可证范围、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发〔1999300号收费许可范围,外交部领事司、省外办和市外办将收取一定费用。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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